記者從山西省政府獲悉,針對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移交的14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情況,山西省對所涉及的117名責任人和18個廳級單位進行問責。
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,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山西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,并于2017年8月1日將督察發現的14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山西,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。
山西省紀委監委抽調70余名專業人員組成14個調查組,開展調查問責。根據已查明的事實,山西省委、省政府決定對所涉及的117名責任人和18個廳級單位進行問責。其中廳級干部22人,處級干部61人,鄉科級及以下干部34人;給予黨紀處分34人次,政務處分43人次,誡勉33人,通報7人,組織處理2人。
根據通報,這14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分別為:散燒煤煤質管控不力;違規新增注冊燃煤小鍋爐;部分落后產能淘汰不力,污染嚴重;違規備案核準部分高耗能項目,去產能工作不到位;重點行業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進度滯后;違規在自然保護區內辦理礦業權;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滯后,水環境形勢嚴峻;山西桑干河省級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開發建設問題突出;呂梁市推進污染治理工作不力,區域環境質量惡化;太原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推進不力;大同市水環境質量下降;晉城市污染防治工作不力;泉域保護區內煤礦開采問題突出;陽煤集團違法在藥林寺冠山省級自然保護區試驗區采煤。